在IPO终止四个多月后,12月4日,北京清大科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科越”)收到了来自上交所的监管措施决定书。一同被予以监管警示的还有该项目保荐券商长江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人,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的两名签字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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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此前曾多次表示,IPO决不能一撤了之,对“带病闯关”的,将严肃处理,追责到底。今年7月,曾冲刺IPO但最终选择撤回申报的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也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保荐券商华泰联合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也一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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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证监会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强化“申报即担责”,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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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内控存在缺陷、信息披露不充分
2022年6月30日,上交所受理了清大科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拟募资7.49亿元;2023年7月20日,清大科越及保荐人长江证券申请撤回IPO申请文件;7月24日,上交所对清大科越作出IPO终止审核的决定。
经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查明,清大科越在申报前未对财务内控问题进行充分整改与披露,报告期后及申报后仍存在较多未整改、未披露的内控不规范事项,且内审负责人统一负责不规范事项操作,反映出发行人会计基础较为薄弱、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同时,发行人申报文件部分事项披露不充分,部分事项会计处理不准确,部分事项未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比如,清大科越在报告期内乃至申报后仍存在报销无票费用的内控问题;未披露对部分软件著作权的权属受限情况;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累计金额超过股东大会授权额度等。
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表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介机构未能履职尽责
对应上述发行人存在的违规行为,清大科越IPO项目中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及两名签字会计师也均被予以监管警示。
具体而言,两名保荐代表人主要存在三方面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一是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未能督促发行人在申报前对内控不规范事项充分整改与披露;二是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的相关核查程序不到位;三是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会计处理准确性、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核查把关不足。
上交所表示,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负有全面核查验证的责任。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是发行上市审核关注的重要事项,保荐人本应但未审慎执行相关尽职调查程序,未充分发挥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作用,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两名签字会计师则因“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标准鉴证意见不审慎”,以及“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会计错报进行审计调整”同样遭到监管警示。
上交所表示,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数据准确性等是与申报会计师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申报会计师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本案中,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事项核查验证不充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标准鉴证意见不审慎,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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